3.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