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不讨论涉及其他可能的道德原则的细节,这些道德原则可能与可普遍化命题混同。然而,只有两个著名的命题可以提及。第一个是“黄金规则”,如果用一种道德原则的形式表述的话,就是:一个人应当以他希望他人对待他的方式来对待他人。如果把它改写的话,就是“……像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那样”,那么也可对它作出同样解释,就像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原则那样。通过适当的理解,按照普遍主义的命题,可以使它在分析上为真;但按照其他理解,它成为综合的,但那就不是来自这一命题了。如果把“希望”这一词留下,这一原则显然也不是来自这一命题的(第六章第九节)。
第二个可以提及的原则是一个康德式的原则,可以表述为“我也立意愿意我的准则应成为一项普遍法则,除此方式外,我绝不应行动”[1]。对这一原则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最明智的是,在一本这种性质的书中,在感谢康德的伟大思想的同时,要避免陷入对康德式的解释的蜘蛛网中。如果把康德理解为,一个人说他应以某种方式行动,但说“不允许其他人以同样方式行动”,是犯了一个暗含的矛盾过失,那么康德的原则就是一种说明可普遍化逻辑命题之后果的方式。在《道德语言》第二章第二节的这种解释中,愿意(康德最微妙的概念之一)被大致相当于认同一项律令,在这种意义上,它自身并不完全清楚。对“立意”这一词也有一个问题,对此我想在后面作明确说明(第六章第九节,第十章第四节及以后)。但如果不努力理解康德的原则同样也很难使读者明白我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