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采用不同的看法。他们相信,哪怕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它的恶仍旧在于它本身。[17]
三
在这里,罗尔斯的某些评论值得发挥。如我所说,罗尔斯假定不公正实质上包含着恶行。当他讨论我们继承下来的才能的不平等时,他写道:
自然的分配既不是正义的,又不是非正义的……这些只是简单的自然事实。所谓正义和非正义是体制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这可以视为在提议一种纯粹的目的论的观点。但是,罗尔斯继续说:
贵族统治的社会和种姓等级制度的社会是非正义的,因为……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使那些在自然中可见的任意性实体化,但是人们没有必要让自己听命于偶然性。[18]
“听命于”(resign)这个词的用法似乎假定了天然的不平等是恶。罗尔斯在别处写道,在一个由他的原则来支配的社会里,我们不需要再“把某些人生来就拥有高于他人的天赋视为不幸”。这些评论表明,罗尔斯是一名部分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我相信,反对天然的不平等是他的理论基础之一,也是这一理论的动力之一。如果罗尔斯否认这样的不平等是非正义,那么他这样做的唯一原因可能是他希望保存非正义与恶行之间的分析性的环节。假如这就是他的理论的本质,那也许仅仅是一个术语方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