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个人出于自卫而杀了一个窃贼,我们说这个人没做任何错事时,我们不是为了房主的利益而破例。这样说更接近于真实情况:在我们的道德中,“你不应杀人”这一规则有某些公认的例外,其中有“出于自卫”。我们可以说,如果一个人不懂得这一规则有某些公认的例外,其中也有这一例外的话,那么,他也就不完全懂得我们所说的“你不应杀人”的规则。
如同其他推理规则一样,我们的道德确信是只以这类推论为根据的。[3]杀人为错,除非出于自卫而杀人、由行刑者杀人、战争中杀敌、意外致死及可能的怜悯致死术。如果是这几类杀人之一,那就不是错的。
即使它是一种错误的杀人行为,它也只是显见如此,而其他方面却是相等的。因为可能有一种压倒道德的理由而使人们赞成杀死这个人,例如,他要炸毁一列火车,而杀死他是制止他的惟一方法。
为避免误会,我们应提出进一步的观点。与法律和法规不同,道德规则不是由某人制定的。因此,人们懂得道德规则并不意味着他们也确切地懂得什么是某个人所要求的、所禁止的、他应允许何种例外,因为没有任何这样的人。在法律、法规的情形中,正是这种知识使我们在以下两者之间划清了界限,即说某人可获豁免,与说他只是在实施对这类情形规定了一个例外的规则之间的界限。我们对道德规则的区分看来是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