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与时间》出版之后,一位青年朋友立即问我:“您何时写一部伦理学?”在人的本质被如此有本质意义地来想着,亦即只从追究存在的真理的问题来想着的地方,但人却没有被提高为存在者的中心,——在这种地方,就不得不发生对责任感的指示的要求与对规诫的要求,这些规诫就是说明有从生存到存在的体会的人应当如何合乎天命地老练地生活的规诫。当人的摆明的彷徨无计状态增长到不可测量的深度的情况并不亚于人的隐藏的仿惶无计状态的时候,要有一种伦理学的愿望就更加急迫地要求满足了。现在完全被摆布到群众活动中去了的技术的人大体只有靠他的计划与行动中的与技术相适应的聚集与秩序才能保持在可靠的固定状态中,在这种地方,就必须用尽一切心机去注意用伦理学来加以约束之事了。
谁配忽视此种灾难情况呢?即使当前现存的这些约束把人的本质只是如此聊以济急地保持在今天的状态中,难道我们不应当保护与保证这些现存的约束么?当然应当。但此种灾难就免除了思该当想到仍然需要加以深思的那个东西的责任,免除了思该当想到仍然作为存在而对一切存在者都是事先的保证与真理的那个东西的责任么?当存在隐藏在长期的被遗忘状态中并在当今世界历史时刻通过一切存在者的震动而透露出消息来之后,难道思还能使自己免除思存在的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