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十五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以方便其行事。
因为是考虑到明代都察院职权太过,皇帝担心以后不能加以约束,是以顺治皇帝登基后,摄政王多尔衮听从建议。
虽然是明制清代,就像是汉承秦制,萧随曹规。只不过,多尔衮依旧还是将大理寺与刑部三司会审这件事给贯彻到底。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五月设立都察院。太宗皇帝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
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待到顺治皇帝,又在初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