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