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不愿意将善的不可定义性问题仅仅基于人的偏好论证上。在我看来,指出以下一点更为重要,即:关于某特殊事物中某一特定性质是否显而易见这一问题,与关于该性质是否不可定义的问题毫不相干。举个例子,假如在某一特殊行为是否为善这一问题上,有两个人的意见相左,那么,其意见分歧如同其意见一致,都同样暗示着他们用“善”来表示一种确切的性质,并且,与其说他们的意见分歧意味着该性质(善)不是不可定义的,不如说其意见一致将意味着该性质(善)是可以定义的。善的不可定义性问题与不可辨识性问题是不同的,且在逻辑上没有关联。
但是,如果我试图为摩尔教授的类比——即将善比作黄色,是一种不可定义的性质——作辩护的话,我不希望(更甚至于我想象他也将这样做)这一类比被认为是假设善在其他方面也类似于黄色。(善与黄色)最为显著的差异是,善是一种只能源于事物其他特性才为该事物所拥有的性质,譬如,一种凭良心去做的行为是善的,源于该行为是凭良心去做的。下面,我在后面通过把善描述为一种结果性的性质而非一种基本性质,来表达以上善与黄色的显著差异。[42]
接着,佩里教授转向讨论赖尔德(Laird)教授的反驳。佩里教授说道,赖尔德教授“求助于以下这一事实,即:在对美丽的赞赏或对行为的钦佩中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客观性。以上这些状态并不是由对象事物引起的纯主观状态;它们呈现了那种包裹在其魅力或道德价值性质中的对象物”[43]。佩里教授指出,在对象物身上我们使用了众多形容词,因此显见的是,这些形容词似乎是表示那些独立于任何与人相关的对象物的特征。然而,经过考察我们发现,这些词恰恰是涉及上述某种与人的关系——如“渴求的”“乏味的”“讨厌的”“希望的”等形容词。而在另一方面,诸如“红色”这类形容词则拒绝任何将它们归之于主体(人)身上的企图,并且坚持它们是寓于对象物之中的。可是,从诸如“渴求的”“乏味的”“讨厌的”“希望的”这类词一直争论到“善”这类词,这种扩展是相当不公正的。因为,前者是通过它们的形成本身来指示一种与对象物的关系,而后者则同样清晰地指示一种只存在于对象物中而独立于任何主体与对象物的关系之外的性质。正如我将在后面指出的那样[44],对于“美丽的”一词,我倾向同意以下说法,即:在我们上述关于善的后半部分断言中所说的事实,恰好就是某事物具有一种能使我们产生某种激情的力量;而那些几乎被当作“美丽的”同义词诸如“迷人的”“可爱的”这一类词的通常用法,可被看作从以上这种观点中借得了某种支持。可是,说我们对这一行为钦佩就等于说该行为是善的,或者等于说该行为必须是善的,这显然是自然思绪的一个奇怪倒置。我们认为,行为的善等于我们对之所钦佩的那种东西,等于某种存在于行为之中的、即使从未有人对之钦佩而该行为仍具有的那种东西,比如,我们可以想象一件不但行为者而且其他所有人皆不曾对之有所钦佩的无私行为。假如现在有人开始意识到该行为并对之钦佩,即使从未有人钦佩过这种行为,他显然仍会认为该行为一直是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