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销售成立后,一律不得退还现金(包括定金)”或“已经售出,概不退卡”。
26.“如您在门店服务后出现皮肤过敏等服务质量问题,请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退卡,退卡按购卡金额扣除已消费金额计算。”
27.“为了您的财物安全,请您在服务过程中自行保管随身物品,您有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您应自行承担责任。”
28.“此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
29.“当储值卡内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单次消费金额时,余额恕不退还现金,再次充值后,余额可累计使用。”
30.“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