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意志,租地制度仍存在的西部,与庄园经济所通行的东部及奥地利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开始时农民的状态,无论在何处,差不多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东部还更加有利些。东部开始时并没有农奴制度,而且有德意志最好的土地法,农民居住在大的所有地(与古代国王的领地相似)上,农民土地的没收,自普鲁士的腓特烈一世及玛丽娅·特蕾莎(Maria Theresia)以来,因为农民是租税负担者及兵役服务者,已经被国家权力所禁止。就是在汉诺威(Hannover)和威斯特伐利亚也禁止没收农民的土地,但是在莱茵地区以及德意志西南部是得到许可的。不过东部农民土地的没收,曾行诸广大的范围内,西部及南部方面则不是如此。其理由有种种。在西部,自三十年战争后,农民的所有地已重新分配过,而在东部,则被合并成大规模的地产了。在西部及南部,通行混合所有地,在东部则有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在西部与南部,虽然也有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但还没有大规模的领地经营。因为在这种地方,庄园支配、农奴支配及司法支配各自分离,故农民可借一方之力来对付另一方。而在东部,此三者集于一人之手,故成为统一的受封领地。在这种状况下,没收农民土地或强迫农民接受强制性劳役成为易事。虽然这种权力本来只限于裁判领主,但庄园领主也有此权力了。另外,东部比西部有较少的教会土地,而教会传统比世俗庄园领主对于农民的待遇要好些。东部的土地即使在教会的手中——如澳大利亚的土地是在修道院手中——其经营也比世俗的所有者要合理些,但并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经营。因此,市场的关系对于东部和西部之间的对立,确实有决定性的作用。凡地方市场不能容纳谷物生产的分量时,就不得不向远方输出,于是产生了地产经济。然而一位汉堡的商人,既然不能与马尔克或西里西亚(Schlesien)的农民进行个别的交易,就自然而然地向地产农业过渡了。不过,南部及西部的农民因为近处有城镇,因此可在该处贩卖自己的产品,在这些地方,地主得以利用农民作为其地租的源泉,但在东部仅能利用农民的劳动力。地图上城市的分布密度渐减时,地产出现的密度反而渐增。此外,西部、南部的庄园法及与此相关的力量,也帮助原有的农民继续存在下去。甚至有人说南德及西德的农民战争也与此种发展过程有关,战争虽然因为农民的失败而终结了,但其带来的影响与一次失败的总罢工一样,对于领主而言不是很好的预兆。英国在14世纪时也有过农民战争,农民仍然被剥夺了土地。至于波兰及德国东部不发生农民暴动,则是因为农民暴动与其他一切革命相同,并不是在情形最恶劣的地方爆发的,而是发生在革命者已有相当程度的自觉意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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